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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90********,彝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3日凌晨00时24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广汽菲亚特”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与**路交叉口西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王某某静脉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1.00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危险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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