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日照市东港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7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2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鲁LL****号牌机动车行驶至太公岛二路与海天四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王某某静脉血中检测处乙醇成分,含量为104.2mg/100ml。
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良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检验报告;(3)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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