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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木萨尔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新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镇**村**号,现住新疆准东开发区**宿舍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新******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五彩湾九州大厦旁边饭馆行驶至其亚一号门停车场时被准东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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