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88*******,汉族,中专,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甘肃省文县**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文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03日22时05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川H*****号小型汽车从文县韩家坝雪花啤酒广场向白林新城方向行驶,车行至东坝三叉路口路段时被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将其带至文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甘陇维司鉴【2020】法毒鉴字第03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0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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