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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刑检刑不诉〔2019〕1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90********,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四川省通江县******社。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案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川B20***“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欧鹏大道由燃灯寺路方向往桃花溪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欧鹏大道372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对王某某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00.1mg/100ml,后被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当日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l00.0/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申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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