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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5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路**小区**栋**号。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1日00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大道**段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羊区**大道**段由东向西距**路约200米处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3.5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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