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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80********,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郫都区安德街道龙普路时,被警察挡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2.7mg/100ml,。

2020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郫都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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