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武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71970********,汉族,初中文化,成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芦山县**镇**村**组**号,住成都市武某某**段**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唐政,四川唐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8日23时56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二环路南三段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驶至武某某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现场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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