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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武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71970********族,初中文化成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芦山县******组**号住成都市武某某****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唐政,四川唐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8日23时56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二环路南三段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驶至武某某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现场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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