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6日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2020年6月16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审查了全案事实及证据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3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红色三轮摩托车沿成都市新都区新民镇新河街由新金路往福新街方向行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车行驶至新都区新民镇新河街223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8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犯罪过程中并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害,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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