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河北省廊坊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00时14分许,在廊坊市新开桥桥南口处,公安民警在对驾驶号牌为冀R****小客车驾驶员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酒后驾车,民警依法抽取了王某某的血样备验。后经司法医学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38.38mg/100ml,其行为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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