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镇**村**组,住南宁市青某某**路**号**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V号牌小型客车上城市道路行驶,从望园路出发,沿东葛路由东向西行驶,驶至青某某东葛路、思贤路路口时,其驾车追尾被害人某某丙驾驶的桂A****G号牌小型客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民警在现场处置发现王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后经委托检验鉴定。经检验,案发时王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18.6mg/100mg。经认定,王某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王某某积极赔偿取得某某丙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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