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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41998********,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深圳**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址贵州省雷山县**镇**村**组,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园**公司宿舍。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查获,同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贵H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天鹿南路出惠联路南27米处,与被害人钟某某驾驶的粵A7****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钟某某报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遂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害人钟某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18.9毫克/lOO毫升。案发后,双方均已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4.鉴定意见;5.现场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6. 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7.户籍及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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