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02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湖南省永州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湘A7****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白某某竹料大道广州大同中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88.8g/100mL。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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