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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4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M****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广州环城高速公路外侧644米高速公路入口匝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5.9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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