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82*******,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县**路**号,住广州市**区**镇**路**亭**房,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01时19分,王坚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粤SZ2***号小型轿车途径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出中山大道西北138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程序对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1mg/100mL,王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王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93.6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