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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城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2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辽K2****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金湾区**镇**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交**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愿意接受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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