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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Z13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村窑北****号,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花园**房。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批准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2时55分,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39***号小型越野客车途径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出中山大道西北179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依程序对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9mg/100mL,王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王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20.1mg/100mL。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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