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湛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012,汉族,高中文化,系平顶山市**运输公司第*分公司职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路南***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22时5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号小型汽车沿我市湛河区**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25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证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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