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5579,汉族,初中毕业,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矿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现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街**号平安家园**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1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家饮酒后,驾驶豫DV**号铃木牌银色普通二轮摩托车给同事送东西,行驶至平安大道与四矿路交叉口东100米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发现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遂将其带至解放军九八九医院抽血,后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3.21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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