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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性,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21985********,户籍所在地太原市小店区**西路**小区**号,现住户籍地,系山西**酒业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付亚丽,山西金强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晋A****W奥迪牌白色小型轿车,从太原市**环街**西路口出发,途径南内环街、长治路,沿长治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治路南内环街口往南10米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迎泽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3.1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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