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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1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庄**号,务工。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至青岛市黄岛区富春江路与江山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王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6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血液中乙醇检测结果较低,其系自首且自愿认罪。综上,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宽严相继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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