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1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庄**号,务工。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至青岛市黄岛区富春江路与江山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王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6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血液中乙醇检测结果较低,其系自首且自愿认罪。综上,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宽严相继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5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