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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2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2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地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单元**户,现居地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褛**单元**室,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雅阁牌黑色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路**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王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99.3g/100ml,随后民警带王某某到青岛市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后经检测,在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3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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