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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诸城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工人员。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黑色英伦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路与**路西侧天桥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王某某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74mg/100ml,后经对其抽取血样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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