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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9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11月13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5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现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路**号**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庄**镇**村**号)。2019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鲁******号牌白色**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路**路路口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8mg/100ml。随后民警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后经检测,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内检出乙醇,含量为9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人口信息等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乙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严重情节,未造成事故,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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