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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49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2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口所在地山东省即墨市**村**街**号,现居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楼**单元**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蓝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街**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王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148mg/100ml,遂带其到医院抽取血样备检。后经检验,在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9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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