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3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口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道**号**号楼**单元**户,现住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务工人员。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夏利牌小型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岛区**处,与宋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被出警民警查获。经现场分别对王某某、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王某某的结果为91mg/100ml,宋某某的结果为0mg/100ml。后经抽取血样检验,在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0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责任认定,王某某、宋某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五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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