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0283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青岛**模具厂销售人员,鲁******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小区**栋**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1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22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李沧区**路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处,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王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5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王某某带至青岛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7mg/100ml,系醉酒。
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