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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住宁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从**街**北门东侧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倒车后右转行驶至**门口,因小区大门未起杆其反复倒车前进,下车后与小区保安发生纠纷,保安赵某某报警。宁阳县公安局民警到场后将王某某带至**派出所,对其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171mg/100ml。2020年10月30日,经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具有社会危害性。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其醉酒驾驶距离较短,行驶速度较慢,没有造成交通事故及其他损害后果,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社会危害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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