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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71********,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宝某某*镇*村*号,现住宝某某*镇*村*小区*号楼,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D-*号*牌小型轿车,沿宝某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宝某某*医院东*米处时,被宝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1.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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