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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3021989******,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南阳市溧河物流园**村(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豫R68**号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公安局枣林派出所区间道自北向南行驶至派出所门口附近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七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56mg/100ml。因当事人对血检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经襄阳汇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2、南阳市公安局血醇鉴定、襄阳汇弛司法鉴定意见书;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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