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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24197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乡。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R379**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南阳市迎宾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南阳站附近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九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2、南阳市公安局血醇鉴定;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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