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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王**,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王**与朋友在南阳市光武路与孔明路交叉口附近一个夜市摊吃饭喝酒,期间王**喝了一瓶啤酒。22时40分许,王**酒后驾驶豫R***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光武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醇鉴定,王**血液乙醇含量为95mg/100ml。
本院认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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