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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13031991********,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在南阳市宛城区**街道办事处工作,住南阳市**大道(户籍地: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8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2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豫RX3F**号建设-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独山大道自北向南行驶至五福井村口处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九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2、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血醇鉴定;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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