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63********,汉族,大专毕业******所工作,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号**栋(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路***号**栋)2020年3月17日因无证驾驶被公安机关罚款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我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21时40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豫RN2***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范蠡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星光学校东20米附近时,被执勤的交警支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87.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2、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