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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 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324198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文化路盛世龙源(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遮山镇)。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3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豫粤B270**号的宝马牌小型轿车,沿南阳市独山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长江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七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2、南阳市公安局血醇鉴定;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光旭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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