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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79********,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安龙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值班律师王飞 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安龙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贵EM****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安龙县龙广镇狮子山村马儿田组经福昆线往龙广镇十二份方向行驶,20时20分,行驶至福昆线2187公里+500米(小地名:龙广平安医院门口)处,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安龙经济开发区)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抗凝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4.7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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