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06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4********,汉族,初中文化,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0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6****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仑区新大路东海学校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呼吸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后公安机关及时提取其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样乙醇浓度为1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从重情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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