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103195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银川市西夏区**法律服务所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地矿局**-**-**号,现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宁A****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兴洲北街交叉路口东侧100米处时,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民警查获。2020年12月11日,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3.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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