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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9104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盘克镇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8日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3时05分许,宁县交警大队盘克中队执勤民警在石罗公路巡查时发现甘M3****号小型普通客车存在违法嫌疑,随即拦截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王某某涉嫌醉酒驾驶,现场呼气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0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盘克卫生院采血备检。次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甘中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179号鉴定意见书,结果为105.28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犯罪后认罪认罚,且其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八项从重处罚情节,根据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依法适用不起诉决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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