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天祝**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镇,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镇**路**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天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天祝县**区**路段执行勤务。10时53分,民警将甘H*****小型轿车依法检查时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嫌疑,随后将其带至天祝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两份待鉴,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3.74mg/100m1,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不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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