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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号,户籍**。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朋友在西青区津涞公路大学城附近吃饭,酒后驾驶一辆牌照号为津M****8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津涞公路进入凌宾路行驶,至凌宾路与凌庄子道交口以南道路凌奥综合市场门前时,被南开交通支队白堤路大队执勤民警拦检。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25.5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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