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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1********,汉族,中专文化,工作单位:中国**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津C****9号灰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搭载其朋友李某某沿本市南开区富辛庄大街右转南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约100米处时,被执勤公安交警依法拦检。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8mg/100ml,后对其进行体内酒精含量血液测试,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9.6mg/100ml,属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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