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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号,户籍地同现住址,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津K****7黑色奥迪牌轿车,沿南开区凌宾路与凌庄子道交口以南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凌奥综合市场门前时,被南开交通支队红旗路大队执勤民警拦检。当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92.4mg/100ml,后经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4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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