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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9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镇**村**号,现住**镇**园**房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A****0号黄色奇瑞牌小型轿车,沿芥园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延安路交口时被民警拦检。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检测,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12.0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对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06.55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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