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二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7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某某**街**村**排**号,住天津市东某某**街**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蒙A****L吉普牌小型轿车,从无瑕街一号路的祥海旅店出发,沿无瑕街一号路行驶至津塘公路,途经东金路、先锋东路、汉港公路后,又行驶至津塘公路,当沿津塘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无瑕街一号路交口西侧100米附近时被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9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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