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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7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29中午1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某某吃饭,期间喝了两多白酒。当天12时30分某某驾驶川RJ****小型轿车从西充县****街家中出发,沿仁双路向仁和镇中心小学校行驶。当车行至仁双0公里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91mg/100ml。经鉴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7±4.8) 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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