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川******两轮摩托车,载着其妻子毛某某从盐边县高坪乡垭口向西区清香坪方向行驶。21时01分,王某某行至西区攀西商厦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王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含量为155mg/100ml,因王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民警将王某某带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三分待检。
2020年4月9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8.7mg/100ml。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中醉酒后驾车乙醇含量阈值80mg/100ml,其行为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