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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天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8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号**栋**单元**号,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单元**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晚上,被不诉人王某某在本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丽景路一餐馆吃饭,期间喝了5瓶啤酒。22时许,王某某驾驶川A*****号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从餐馆出发前往武警指挥学校附近,行驶至华阳街道华新下街华龙桥桥头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样本的乙醇浓度为117.5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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