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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6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88********,回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住黑龙江省**社区***组。2017年11月18日因吸毒被海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凌晨2时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89****小型轿车,沿越秀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越秀北路东升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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