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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泉院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3197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立案侦查,同日取保候审。

本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21时52分左右,酒后驾驶蒙A*****号白色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北街与大西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97.14mg/100ml,王某某对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无异议,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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