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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南部县南隆街道办事处街道党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广场**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南部县**镇**街**广场**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9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川R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部县南隆镇幸福路358号路段时,被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设卡整治酒驾时现场挡获,经用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后发现其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交警将其带至南部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材(王某甲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20.4±6.0)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已按要求进行了社会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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