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崇检刑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021980********,汉族,中专文化,江苏**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射阳县**新城**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镇**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8月21日被盐城市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苏JF****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青年路工农路口西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3mg/100ml。到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机动车、被不起诉人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涉案车辆行驶轨迹等物证、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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